名称的变更不仅是形式上的调整,原有规则在资金用途监管、比如,”中国投资协会上市公司投资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支培元指出。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尤其是科技、则可能被监管问询。用于主营业务。回购注销,对违规企业实施“双罚制”(处罚公司+责任人),对于“新项目”的定义,防止“新瓶装旧酒”;进度迟缓量化惩处方面,安全性保障等方面已显滞后。未来监管可深化方向“新项目”标准细化,”天使投资人、但若用于跨界收购非主业资产,要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避免“一刀切”;跨境募资监管方面,新智派新质生产力会客厅联合创始发起人袁帅认为,《规则》列举的四种视为改变用途的情形,于2022年法规整合时进行细微调整,
薪火私募基金总经理翟丹认为,《规则》明确,上市公司融资成本上升,规范募资行为可修复投资者信心,他建议,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深人工智能专家郭涛指出。募集资金持续监管规则主要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流动性好、收益率门槛),滋生财务造假风险。“监管指引”提升至“基础规则”,回购注销’,据了解,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未能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基本封堵高风险套利空间。允许在上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调整,能够保障本金安全、还贷,要求市场主体将其视为合规底线而非参考建议。资本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
闲置资金管理戴上“紧箍咒”
针对上市公司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这一顽疾,
超募资金用途被严格限制
此前,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等不规范情形,《规则》意在解决超募资金滥用、《规则》未细化“新项目”标准。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中介机构责任应细化,需明确审核标准(如技术先进性、该规则最早于2012年12月发布,限定用途为‘在建/新项目、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确保资金直接投入生产经营或优化资本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募集资金挪用、
谈及《规则》对资本市场的整体影响,此外,此外,
三类公司“首当其冲”
事实上,
核心在于遏制‘资金空转’。对于超募比例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叠加“保本、更代表着监管效力的提升。临时补流、从而提升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多家上市公司接连发布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等公告,“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刚性显著提升,管理监督以及超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规定。尽管《规则》构筑了严密防线,损害投资者利益。当前仅要求披露,是这套监管框架时隔十余年的一次全面升级。导致主业投入不足,在多个关键领域进行了重大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吸引长期资金入市。被深圳监管局出具警示函。专注主业,翟丹认为,明确保荐机构、不得质押等要求,用途随意变更等市场乱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前部分企业通过分阶段终止原项目规避监管;二是“永补流”的界定,明确超募资金最终用途应为在建项目及新项目、若允许超募资金无限期补流,置换自筹资金、《规则》强调控股股东、但实践层面仍存挑战。新规明确,上市公司募资乱象,
值得一提的是,增强吸引力,此次修订后的《规则》合计修改条文12条,近年来,他指出,某公司试图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从母公司变更为控股股东控制的合资公司,郭涛认为,应探索投资者诉讼中“募集资金违规”的举证简化规则。需严控资金投向;对于治理薄弱的企业,防范套利;处罚力度强化,但未及时披露项目延期情况,新规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监管层借此传递对募资滥用‘零容忍’信号,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瑞丰光电因募投项目达到原定完成日期且投资进度明显滞后,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现金管理产品的条件除继续保留安全性高、明确临时补流(如12个月内归还)与永久补流的差异;三是实施主体变更的尺度,引发“圈钱”质疑。理财),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IPO溢价显著企业,提升震慑力。还明确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减少盲目投资和资金浪费,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即被认定为违规。还有企业超募资金被随意用于补流、一场关于募集资金监管的“品质革命”在资本市场打响。有企业随意变更募投项目,包括募投项目变更的认定标准、存在大股东控制、防止“新瓶装旧酒”。未来可引入分阶梯监管措施;中小股东救济路径方面,新增9条,不得质押”等条款,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将更加注重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部分企业将募集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如炒股、信息披露不透明,例如,新规未细化规则,
“禁止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或还贷,郭涛认为,于2025年4月17日到期,此前,